裁判文书详情

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邹**、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的非诉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对邹**、曾**违法生育一案于2014年11月29日作出的麻卫计征字(2014)第210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所作的麻卫计征字(2014)第210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征收决定,缺乏事实根据,违法事实明显不清,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麻卫计征字(2014)第210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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