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对邹**、曾**违法生育一案于2014年11月29日作出的麻卫计征字(2014)第210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所作的麻卫计征字(2014)第210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征收决定,缺乏事实根据,违法事实明显不清,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麻卫计征字(2014)第210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