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孝感市孝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刘**、陈**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孝感市孝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4年2月20日作出的孝**生征决(2014)第23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经对相关证据及相关依据进行审查核实,于2014年7月8日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孝感市孝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014)第23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以及《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被执行人刘**、陈**在收到上述征收决定书后,在法定的期限内既没有依法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后又不自动履行征收决定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孝感市孝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依法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孝感市孝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孝**生征决(2014)第23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合法,本院准予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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