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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平诉被告安陆市城乡建设局等履行支付房屋拆迁补偿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平诉被告安陆市城乡建设局、安**城建执法大队第三人郭*楚履行支付房屋拆迁补偿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经依法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郭*平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郭**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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