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郭*平诉被告安陆市城乡建设局、安**城建执法大队第三人郭*楚履行支付房屋拆迁补偿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经依法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郭*平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郭**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武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查**、项**行政裁定书00018
武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饶**、王**一审行政裁定书00026
袁**、陈*与蕲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武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查**、陈**一审行政裁定书00054
武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徐**、卢沙沙一审行政裁定书00053
武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鲁**、曾**一审行政裁定书00031
武穴**源局与湖北万**限公司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安陆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安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付彬章、刘*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安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毛**、严**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