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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陆市地方税务局与金**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安陆市地方税务局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金**逾期未履行安陆市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安地税稽处(2013)2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安陆市地方税务局认定,金**承建安陆市阳光世纪城4号楼,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722.69元,补缴地方教育费附加2.44元,补缴堤防维护费0.2元。金**在规定的时间没有到安陆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大厅缴纳。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和国税发(2000)38号、湖北省人民政府鄂政发(2009)14号文第一条、湖北省人民政府鄂政发1993年第51号令和鄂政发(1994)165号及鄂地发(2010)145号文之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之规定,安陆市地方税务局对金**作出了安地税稽处(2013)2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安陆市地方税务局于2013年9月27日依法向金**送达了该处理决定书。金**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迟纳金、也没有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因此,安陆市地方税务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安陆市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安地税稽处(2013)2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安陆市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安地税稽处(2013)22号税务处理决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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