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胡*安诉被告安陆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一案,本院已经依法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胡*安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胡**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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