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安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高**、钟**夫妇逾期未履行安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安人口征决字(2013)第051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安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认定,高**、钟**夫妇于2013年4月12日在没有办理准生证的情况下生育了第二胎女孩,其行为违反了《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安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高**、钟**夫妇作出安人口征决字(2013)第051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责令其缴纳社会抚养费47496元。安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5月24日依法向高**、钟**夫妇送达了该征收决定书。高**、钟**夫妇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征收决定未申请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征收决定。因此,安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安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安人口征决字(2013)第0514号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安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安人口征决字(2013)第0514号征收决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