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陆市人口计生局申请执行张明坤李小丽夫妇社会抚养费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安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张**、李**夫妇逾期未履行安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安人口征决字(2013)第13000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安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认定,张**、李**夫妇于2013年1月3日在没有办理准生证的情况下生育了第二胎男孩,其行为违反了《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安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张**、李**夫妇作出安人口征决字(2013)第13000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责令其缴纳社会抚养费47496元。安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月30日依法向张**、李**夫妇送达了该征收决定书。张**、李**夫妇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征收决定未申请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征收决定。因此,安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安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安人口征决字(2013)第130005号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安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安人口征决字(2013)第130005号征收决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