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安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湖北御**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理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被执行人**店有限公司在中国**陆支行的存款18925740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