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杨青辉刘莉莉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安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4年5月30日作出的安人口征决字(2014)第130030号《安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经告知申请执行人补充相关材料后,于2014年8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安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安人口征决字(2014)第130030号《安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五十五条以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被执行人杨**、刘**夫妇收到上述征收决定书后,在法定的期限内既没有依法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后又不自动履行处理和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依法应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以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安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安人口征决字(2014)第130030号《安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合法,本院准予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