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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陆市人社局申请执行湖北御**限公司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安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4年2月17日作出的安人社监理字(2014)第0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经告知申请执行人补充相关材料后,于2014年6月5日依法立案受理后,并于2014年6月12日组织了双方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进行了听证,2014年6月12日,申请执行人安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本院于2014年6月19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湖北御**限公司在中国**陆支行的存款18925740元予以冻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安人社监理字(2014)第0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五十五条以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被执行方**店有限公司收到上述行政处理决定书后,在法定的期限内既没有依法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后又不自动履行处理决定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依法应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以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安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安人社监理字(2014)第0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合法,本院准予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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