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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邓**、盛雪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安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黄**、盛*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的安人口征决字(2013)第010510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安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安人口征决字(2013)第010510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安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安人口征决字(2013)第010510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安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安人口征决字(2013)第010510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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