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安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米**、杨**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的安人口征决字(2014)第02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安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安人口征决字(2014)第02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安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安人口征决字(2014)第02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安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安人口征决字(2014)第02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