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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诉被告安陆市医保局履行支付工伤保险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安陆市医疗保险局履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经依法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以与被告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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