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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陈**社会抚养费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安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安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陈**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于2011年5月25日作出的安计生征决字(2011)第12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安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安计生征决字(2011)第12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安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安计生征决字(2011)第12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安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安计生征决字(2011)第12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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