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云梦县**程公司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4年5月7日,本院收到孝感**民法院(2014)鄂孝感中行辖字第00051号行政裁定书,指定本院管辖云梦县**程公司因国有土地使用权争议诉云梦县人民政府一案。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是由栾文明、汪**作为起诉人的诉讼代理人向法院递交诉状的,但栾文明、汪**并非起诉人单位职工,又没有起诉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喻**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经本院多次要求,汪**等人一直不能补充提供合法的委托代理文件,起诉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未到庭申请立案,本院无法核实本次诉讼是否起诉人云梦县**程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此,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云梦县**程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