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池*林诉被告安陆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一案,本院已经依法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池*林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池**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
安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赵**社会抚养费一审行政裁定书
安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陈**社会抚养费一审行政裁定书
安陆市人口计生局申请执行高**、钟**夫妇社会抚养费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安陆市人口计生局申请执行杨**、王**夫妇社会抚养费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安陆市人口计生局申请执行张明坤李小丽夫妇社会抚养费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徐*全诉被告安陆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王**诉被告安陆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张**诉被告安陆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邬学贵诉被告安陆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