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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区卫计局与被申请执行人陈*、滑爽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区卫计局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陈*、滑爽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查明:区卫计局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咸安卫计征决字第126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上列当事人于2014年2月28日政策外生育二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生育。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二款,第八条和《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陈*、滑爽征收社会抚养费55098元,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应一次性缴纳,如对本决定不服,依法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并于当日依法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被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又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区卫计局于2015年4月3日,依法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2015)咸安卫计征催字第007号《催告执行通知书》,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又未自动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区卫计局作出的(2014)咸安卫计征决字第126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程序合法,符合《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区卫计局对被申请执行人陈*、滑爽作出的(2014)咸安卫计征决字第126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55098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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