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孝感市孝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4年7月29日作出的孝**生征决(2014)第64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经对相关证据及相关依据进行审查核实,于2014年12月17日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孝感市孝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014)第64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以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被执行人祁**、杨**在收到上述征收决定书后,在法定的期限内既没有依法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后又不自动履行征收决定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孝感市孝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依法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以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孝感市孝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孝**生征决(2014)第64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合法,本院准予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