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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蒋**、张**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大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4年3月13日作出的悟计生征字(2014)第020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大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悟计生征字(2014)第020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以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被执行人收到上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后又不自动履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大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依法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大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悟计生征字(2014)第020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蒋**、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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