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大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陈**、候凡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大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悟计生征字(2014)第0200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大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悟计生征字(2014)第0200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符合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逾期不自动履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法应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大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悟计生征字(2014)第0200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陈**、候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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