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通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和凃应兵、金**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被申请执行人凃应兵、金**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于2014年4月3日多生育一个子女,申请执行人通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4月28日向其送达了隽卫计征字(2015)第10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执行人凃应兵、金**征收社会抚养费47929.74元。被申请执行人凃应兵、金**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或起诉,又未自动履行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通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通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隽卫计征字(2015)第10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申请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通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隽卫计征字(2015)第10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