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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和被告通城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局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黎**不服被告通城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局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一案,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黎**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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