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黎**不服被告通城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局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一案,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黎**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通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和吴**、罗**非诉执行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通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和葛*、柯**非诉执行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通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和刘**、黄**非诉执行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通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和方**、葛**非诉执行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通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和吴**、李**非诉执行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通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和雷**、夏**诉执行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通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和张**、金**非诉执行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通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和胡**、黎**非诉执行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通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和吴**、葛**非诉执行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通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和李**、熊**诉执行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