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海诉通城县公安局、第三人吴**、吴**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与被告通城县公安局、第三人吴**、吴**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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