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舒**、李**、李**、刘细员诉城市管理执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舒**、李**、李**、刘细员不服被告通城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第三人邹**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舒**、李**、李**、刘细员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舒**、李**、李**、刘细员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舒**、李**、李**、刘**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舒**、李**、李**、刘细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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