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入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4年9月19日句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申请人子2014年6月19日作出的崇**征字(2014)OLG3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入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崇**征字(2014)0103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入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崇**征字(2014)0103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且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丰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执行申请符合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G4年6月四当作出的崇**征字(2014)0103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c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