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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人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入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4年9月19日句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申请人子2014年6月19日作出的崇**征字(2014)OLG3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入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崇**征字(2014)0103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入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崇**征字(2014)0103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且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丰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执行申请符合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G4年6月四当作出的崇**征字(2014)0103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c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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