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崇**征字(2014)20140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p申请执行人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崇**征字(2014)20140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己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执行申请,符合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自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5月30日作出的崇**征字(2014)20140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执行c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