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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人徐*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约崇计生征字(2014)201400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计生征字(20;4)201400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吉且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吨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执行申请,符合执行条件c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百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罗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子204年6月6日作出的崇**征字(2014)201400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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