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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红诉被告浙江省临安市公安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不服被告浙江省临安市公安局2014年4月28日作出的临公收教决字(2014)第4号收容教育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浙江省临安市公安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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