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不服被告浙江省临安市公安局2014年4月28日作出的临公收教决字(2014)第4号收容教育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浙江省临安市公安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张**行政一审裁定书
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石**行政一审裁定书
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徐裕厅行政一审裁定书
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宋**行政一审裁定书
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孙*行政一审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人刘*一审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人简文正一审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与被申请人胡兰丽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