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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人文志军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子2014年9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崇**征字(2014)0104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崇**征字(2014)G04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歹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事适用法律正确旦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己发生法律效刀,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执行出清y符合-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自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丰请执行人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4年6月35作出的崇**征字(2014)0104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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