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人陈*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入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6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吉要求强制执行申请人于2014年已月二5日作出的崇**征字(2014)G104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c本院子2014年9月22巳受理后步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入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崇计王任*〈23:4)01G4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计生征字〈20l4〉844号征吹社会抚养费决定3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且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字请执行入在注定期限内提出执行申请吉符合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入良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医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丁三条之规定当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4年6月15臼作出的崇**征字(2014)0104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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