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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崇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人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4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崇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崇**征字(2013)13C07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崇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崇**征字(2013)13C07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且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执行申请,符合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崇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6月7日作出的崇**征字(2013)13C07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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