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胡**因与被告仙桃市人民政府、第三人仙桃市干**区居民委员会政府土地征收一案,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6月20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撤诉理由正当,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仙桃市干**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