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杨**行政处罚强制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年4月25日作出的(2014)鄂广水行非审字第00116号行政裁定书。于2014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缴纳罚款2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杨**在银行的存款22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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