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2014年3月18日,本院受理了原告杨*诉被告仙桃市某某局公安行政决定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广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周*、潘**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广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周**、卢**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广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周**、吴**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广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秦爱强、黄**社会抚养费征收强制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广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张*、左**社会抚养费征收强制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广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吴**、杨**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广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吴**、银燕社会抚养费征收强制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广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周**、代承惠社会抚养费征收强制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广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刘**、李**社会抚养费征收强制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广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周**、尚**社会抚养费征收强制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