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水市人民法院(2013)鄂广水行非审字第00190号行政裁定书,于2013年12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自觉履行广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广计生征字(2013)第1804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交纳社会抚养费,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被执行人银燕在银行的存款,划拨到广水市人民法院帐上。
开户单位名称:广水市人民法院。
开户行:中国**水市支行金*分理处。
开户账号:17×××08。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