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被告宁乡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以被告宁乡县国土资源局己提供申请获取的信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以被告宁乡县国土资源局己提供申请获取的信息为由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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