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宁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李**、洪爱杯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宁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宁**征字(2014)第7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宁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其作出的宁**征决字(2014)第7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并经合法送达,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强制执行宁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宁**征字(2014)第7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二、限被申请人李**、洪爱杯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宁**征字(2014)第7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将21056元送交宁乡县人民法院。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费216元,由被申请人李**、洪爱杯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