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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生育局与叶年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浏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3月10日作出的浏阳市征决(2014)X32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浏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浏阳市征决(2014)X32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浏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认定被执行人叶年槐与钟**2008年12月29日结婚,2009年11月26日生育第一个孩子,系男孩,2013年12月6日生育第二个孩子,系男孩。其生育行为违反了《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属于“违法多生育一个孩子”的性质。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款的规定,对叶年槐征收社会抚养费21894元,对钟**征收社会抚养费21894元,合计征收社会抚养费43788元的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浏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浏阳市征决(2014)X32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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