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彭*不服被告浏阳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撤诉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彭*不服被告浏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受理后,向被告浏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向第三人中川新型材料制造(长**限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审理期间,被告浏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动撤销了浏工伤认字(2014)022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原告彭*申请撤回对被告浏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且第三人中川新型材料制造(长沙)有限公司无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彭*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