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宁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宁乡**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宁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宁乡**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申请行人宁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被申请人宁乡**限公司已缴纳罚款为由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宁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宁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对宁乡**限公司的宁人社监罚字(2014)第2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