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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醴陵**事处河西村麻园组史**、史**等33名村民要求确认被告醴陵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醴陵**事处河西村麻园组史**、史**等33名村民要求确认被告醴陵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于200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醴陵**事处河西村麻园组史**等33名村民于2009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醴陵**事处河西村麻园组史**、史**等33名村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办事处河西村麻园组史**、史**等33名村民承担。

裁判日期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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