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株洲市某分局不服强制拘留决定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胡某某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在本案宣告判决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本院决定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杨某某与某局不服强制拘留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孙某某与某局不服强制拘留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某某与某局不服强制拘留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沈某某与某局不服强制拘留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某锐与某局不服强制拘留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谢*与某局不服强制拘留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某局不服强制拘留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阳*与某局不服强制拘留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黄*与某局不服强制拘留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陶某某与某局不服强制拘留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