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凌*建不服被告株洲市荷塘区明照乡菱塘村村委会、株洲市荷塘区明照乡政府、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行政行为一案,原告凌*建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凌*建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原告凌*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凌*建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凌*建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