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宁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陈**、高银华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宁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陈**、高银华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宁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宁沩人口征字(2014)第1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宁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其作出的宁沩人口征字(2014)第1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并经合法送达,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强制执行宁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宁沩人口征字(2014)第1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二、限被申请人陈**、高**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宁沩人口征字(2014)第1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将41532元送交宁乡县人民法院。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费523元,由被申请人陈**、高**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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