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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宁*用不服被告株洲市规划局城市规划管理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宁*用不服被告株洲市规划局城市规划管理一案,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向被告株洲市规划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宁*用于2013年11月8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宁*用自愿撤回对被告株洲市规划局的起诉,是其依法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伟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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