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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诉被告株洲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诉被告株洲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1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1年8月15日向被告株洲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于2011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郭**自愿撤回对被告株洲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起诉,是其依法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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