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吴某某不服被告株洲市某局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某某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承担(本院决定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
言*与某分局不服强制拘留决定、不服治安管理罚款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14
原告李*某诉被告醴陵市XX镇人民政府民政行政管理纠纷一案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醴陵市XX镇人民政府民政行政管理纠纷一案
唐某某不服醴陵市XX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撤销的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与醴陵市XX镇人民政府,第三人刘某某纠纷一案
苏*与某局不服强制拘留决定、不服治安管理罚款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肖某某与某局不服强制拘留决定、不服治安管理罚款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龙某某与某局不服强制拘留决定、不服治安管理罚款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易某某与某局不服强制拘留决定、不服治安管理罚款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周*与某局不服强制拘留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