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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某局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某某不服被告株洲市某局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某某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承担(本院决定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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