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言*诉被告株洲市某分局不服强制拘留决定、不服治安管理罚款处罚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言*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言*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在本案宣告判决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言*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言*承担(本院决定免收)。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醴陵市XX镇人民政府民政行政管理纠纷一案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醴陵市XX镇人民政府民政行政管理纠纷一案
原告李*某诉被告醴陵市XX镇人民政府民政行政管理纠纷一案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醴陵市XX镇人民政府民政行政管理纠纷一案
唐某某不服醴陵市XX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撤销的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与醴陵市XX镇人民政府,第三人刘某某纠纷一案
吴某某与某局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裁定书
苏*与某局不服强制拘留决定、不服治安管理罚款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肖某某与某局不服强制拘留决定、不服治安管理罚款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龙某某与某局不服强制拘留决定、不服治安管理罚款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易某某与某局不服强制拘留决定、不服治安管理罚款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