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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醴陵市XX镇人民政府民政行政管理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醴陵市XX镇人民政府民政行政管理纠纷一案,原告吴某某于201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某某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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