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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南东富**开发有限公司不服被告醴陵市国土资源局向第三人醴陵市**有限公司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东富**开发有限公司不服被告醴陵市国土资源局向第三人醴陵市**有限公司颁发醴国用(2006)第B380302686号土地使用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于201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东富**开发有限公司以被诉主体不适格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东富**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东富**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东**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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